2016年10月12日,在向社会征求意见并修改完善后,国家发改委印发了《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和《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办法将于自201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5年。
办法所指天然气管道为跨省输气管道,主要为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所有。办法指出,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对本省内短途管道运输价格进行管理或制定本省短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
《办法》明确了管道运输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与现行管道运输价格管理方式相比,新规从监管对象,定价方法,成本核定,公布方式,公开透明性等5个方面作出了调整和完善。
一、调整了价格监管对象,不再以单条管道为监管对象,对每条管道单独定价,而是以管道运输企业为监管对象,区分不同企业定价。
二、明确了新的定价方法,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在核定准许成本的基础上,通过监管管道运输企业的准许收益,确定年度准许总收入,进而核定管道运输价格。
三、细化了价格成本核定的具体标准,《办法》对构成和影响价格成本变化的主要指标,如准许收益率、负荷率、职工薪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均明确了具体核定标准;对不得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也作了明确规定。准许收益率按管道负荷率(实际输气量除以设计输气能力)不低于75%时取得8%投资回报的原则确定。
四、调整了价格公布方式,由国家公布具体价格水平改为国家核定管道运价率(元/立方米·千公里),企业测算公布进气口到出气口的具体价格水平。
五、推行成本公开,要求管道企业主动公开成本信息。
考虑到折旧年限由14-20年延长至30年,而此项在准许成本中占有较大比重,因此准许成本将下降。同时,准许收益率由旧办法下8%-12%不等的收益率统一为8%。预计未来整体管输费将有所下调,有利于降低下游购气成本,最终让用气单位享受到降价红利,利好天然气分布式能源产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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