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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燃气接驳费:直接取消 还是改变征收方式和水平?

目前,我国部分城市的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仅包括原料价格(天然气商品价格)、运行费用和设备检修、维修费等,没有包括企业管网折价、银行还贷等固定成本。在实践中,这部分固定成本主要是由城市燃气企业通过向用户收取接驳费的方式来回收。虽然没有直接体现在天然气终端价格中,却是用户购买天然气商品和服务总成本的一部分。接驳费是天然气价格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实际中接驳费的问题却远非经济分析那么简单。
接驳费的产生有其历史背景。改革开放后,在“人民城市人民建”的指导思想下,为加快具备网络特征的城市基础设施领域的发展,政府开始在管道燃气、电信、供热、自来水等产业实施向用户收取接驳费政策,接驳费由各级政府财政部门代为收取,并设立专户专款专用。政府强制性要求用户交纳燃气集资费,集资费收归财政,然后专款用于城市管道建设。以这种形式收取的集资费或建设费,显然属于政府行政事业性收费。
实践中还存在政府委托燃气企业收取的情况,如原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第21条规定:燃气经营企业受委托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向新增管道燃气用户收取的燃气配套费,应当在燃气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下,专项用于燃气基础设施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委托”行为本身意味着收费主体仍然是政府。这种模型的变种是政府并不直接强制征收,而是采取所谓的自愿原则“谁集资,给谁供气”。但实际上,不集资就不能使用燃气本身,也说明了这种征收的强制性质。有些收费是省级政府物价、财政部门批准的,如河北省、河南省;有些是市级物价部门批准的,如江苏省;有些是地方性法规规定的收费项目、同级政府物价、财政部门规定收费标准,如重庆市。
2002年,在整顿、取消政府行政事业性收费中,财政部门不再收取城镇燃气接驳费等类似行政事业性收费,接驳费的收费型态出现了变化。根据财政部颁发的文件,几种城市公用事业收费被合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又称“配套费”,即规定单位建筑面积的平均收费标准,再按建筑面积收费。政府将配套费收上来以后,再按一定比例将费用分别划拨给各个相关的市政公用企业。配套费一般由房地产开发商交纳,开发商再将这笔费用加到房价中,最后由燃气用户承担。
这一变化使原来由政府收取的接驳费被明确划归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范畴,而企业收取的接驳费则继续保留。从接驳费到“配套费”的转化,说明了接驳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性质。
90年代中后期,一些国有燃气单位转制为企业,还有些民营企业进入到城市燃气领域中来,逐渐形成了新的定价结构和收费形式。燃气企业在新建和扩建基础设施项目时,通过与政府谈判,通常以政府批文的形式取得收费权,直接向开发商或燃气用户收取接驳费,来补偿其基础设施投资成本。应该说,利用接驳费形式来实现管道燃气服务固定资产的回报,构成了民营燃气企业的主要商业模式和现金流来源。在目前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里不含燃气设施建设费的情况下,收取燃气接驳费是企业成本补偿、保障正常经营、稳定天然气价格、拓展服务范围、提高服务水平的必要资金保障。如果没有接驳费,燃气企业很难持续承担燃气供应服务,也谈不上投资回收和资本回报,必然会造成气价大幅上涨的压力。
在实际中,接驳费有许多称呼,但其经济功能基本相同,都是用于补偿天然气服务的固定成本。费用大约在1000元-3000元左右。一般情况下,接驳费包括分摊的城市工程管网建设费、居住区内工程管网建设费和户内管道设施安装费等。比如,某市居民在使用城市管道天然气时,燃气公司向每户收取3300元的天然气工程建设费,这其中包括1800元的市内工程管网建设费,1000元的庭院工程管网建设费和500元的户内管道气表安装费。
不过,接驳费在某些情况下仅对应城市主管道至用户的管道建设与安装费用,如内蒙古自治区在《呼和浩特市煤气化总公司收取煤气安装费的批复》中规定:煤气安装费用于城市燃气主管道接点至软管接点处的全部建设内容。具体收费标准为,居民用户最高限价2600元/户,工业、公用、商业及其他用户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由于配气价格不能弥补全部配气成本,接驳费对城镇燃气企业的正常运行发挥着重要的补贴作用,因此,对于接驳费,不是一个简单的取消与否的问题,而是一个收费方式和收费水平是否合理的问题。
如果保留接驳费,用于连接主管道与用气单位间管道和户内管道建设,而不再考虑对正常运行配气成本的补贴,要对现行的接驳费标准进行调整;如果取消接驳费,则要明确连接主管道与用气单位间管道和户内管道建设资金来源,明确计入配气成本的具体方法。另外,实践中也可能存在着接驳费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重复收费的问题。尤其对于民营燃气企业来说,其进行城市燃气管道铺设工程的费用必须自己承担,而很难从财政征收的基础设施建设费中得到拨付。因此,其必须通过向用户收取接驳费的方式收回这部分投资。建设项目开发商在向财政缴纳了基础设施建设费后,必然会将该费用打入房价成本并计入商品房价格之中或采用垫付的方式要求用户交还,这时,对于用户而言,就必须一方面缴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一方面又缴纳燃气公司的接驳费,相当于对同一项燃气管道设施建设交了两次费。当然,这种不规范的收费行为仅仅是个案,而非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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