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资准入管理方式的沿革和发展趋势 1. 目录管理+特殊行业特殊程序管理 1979年7月1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出台,这部法律为我国打开国门、引进外资提供了具有开创性和奠基性的法制安排,是中国对外开放的里程碑之一。其后,中国又陆续出台了《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1995年,《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开始实施。这份被称为“正面清单”的目录,规定了外商投资四大类,包括鼓励类、允许类、限制类和禁止类,成了对外商投资指导的主要文件。 2017年6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发布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在这次修订中,再次推进了重点领域的开放,同时提出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突出“负面清单”特点,调整优化《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结构,继续稳定鼓励政策。在这次《目录》的修订中,也对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做出了规定,与油气产业相关的领域主要体现为“石油、天然气(含煤层气,油页岩、油砂、页岩气等除外)的勘探、开发(限于合资、合作)”以及“城市人口 50 万以上的城市燃气、热力和供排水管网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仍然属于限制外商投资的范畴。 总体来说,《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曾经是中国外资市场准入监管的核心方法,同时在目录的调整和修改中给予了外资在中国市场准入更大的施展空间,为进一步开放创造了条件。当然这一核心方法也将在中国的外商投资体制进一步改革和升级中逐渐被替代。 在外资准入目录管理的基础上,针对特殊产业领域,不同行业主管部门在行业管理的法律体系中曾经陆续出台了特殊外资准入程序监管的规定,例如《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外商投资国际海运业管理规定》。需要注意的是,这些规定既体现了立法当时相关行业外资市场准入的监管角度也有准入过程中的行业主管部门行政程序细化的角度,而随着行业准入体系的变动,这些规定都存在着做出进一步调整的必要性。 2. 负面清单(Negative List)的试验和推广 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限制性措施不断减少的同时,为了更好的适应市场的需要,在2013年,伴随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落地,“负面清单”首次进入中国的外资管理视野。上海自贸区在制度创新上亮点颇多,特别是他们在中国率先实施以负面清单为核心的外商投资管理模式,减少对外商投资的准入限制,简化准入管理,为中国进一步的对外开放积累了可贵的经验。 “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是国际范围内在投资和贸易领域都有较广泛应用的一种监管、规制手段。负面清单制订通常以国家安全、产业安全、幼稚产业保护、环境保护等为基础考虑标准。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导向对于市场主体而言是“法无禁止即可为”,对于政府来说“法无授权即禁止”。对中国的外资市场准入,在上海自贸区实践的基础上,随着自贸区实践的推广,负面清单制度也成为在国家层面集中统一协调的一个事项,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分别在2015年、2017年和2018年发布过《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 值得注意的是,相比于之前两年的负面清单,2018年的负面清单虽然保留了“城市人口 50 万以上的城市燃气、热力和供排水管网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但是删除了“对中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自然资源进行勘查、开发活动或在中国大陆架上为任何目的进行钻探,须经中国政府批准”以及“石油、天然气(含油页岩、油砂、页岩气、煤层气等非常规油气)的勘探、开发,限于合资、合作”,在这个领域的市场准入和项目合作有待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另文做出分析。 已公布的《外商投资法(草案)》也进一步确立了负面清单制度的原则“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不得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限制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进行投资应当符合负面清单规定的条件。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 可预见的是,在《外商投资法》正式生效后,负面清单制度将全面替代目录管理制度,而负面清单预计将采用“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形式。 3.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以及国家安全审查制度 投资项目政府核准制度和国家安全审查制度都是中国在投资、市场监督、规制体系中的重要单元,其形成和发展不限于外商投资领域。这两项制度的法制源头分别是《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反垄断法》和《国家安全法》,监督和规制的重点包括资源配置的宏观调控、环境影响评价、涉及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价格、国家安全相关的区域、资源、设施、产品和技术等。 外商投资项目管理更具体而言,在第1和2部分介绍的目录管理和负面清单管理的基础上,还有《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作为具体实施依据。这一制度覆盖了各种类型的企业设立、变更相关的投融资项目,以及所有适用政府核准的外商投融资项目。 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在外资市场准入领域目前主要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商务部实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试行办法的通知》等为具体实施依据。 已公布的《外商投资法(草案)》也吸纳了以上两项制度,并且就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来看没有再限于外资并购安全审查的角度,应该也是综合了《反垄断法》和《国家安全法》这些上位法的监管视角,具体机制的细化和整合有待草案通过后继续跟进。 二.LNG(Liquified Natural Gas,液化天然气)的业务链条——以LNG接收站为例 2017年起,我国LNG进口量前所未有的激增,根据国际能源署(IEA)联合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发布的《天然气市场报告2018(GAS 2018)》,2019年,中国将成为全球最大的天然气进口国(2018年中国已经是全球最大的天然气进口国——编者注),到2023年,中国天然气进口量可能达到1710亿立方米。在国际天然气产品贸易和物流解决方案中,管道运输和交付以及LNG运输和交付是两种主要方案,以中国的天然气贸易发展趋势来看,LNG将持续占有重要份额。 1.独立业务型LNG接收站vs支持型LNG接收站 LNG接收站,是指与LNG运输设备对接卸载、加注装置、码头作业区和中转LNG储存装置的整体系统。实务中主体的LNG接收站是作为海运、河运LNG运输船连接节点的重要贸易、物流基础设施,通常以港口的危险货物码头为基础,技术解决方案上也可能包含水上浮式LNG加注、存储装置。 LNG接收站既有可能是LNG国际业务链条中的一个独立单元,即在LNG运输到达进出口等关键贸易节点时,以LNG接收站系统的运行为一种服务能力参与转口贸易、进出口贸易、到岸/离岸和进出口环节的运输和仓储服务等。在这一业务单元中,还有可能附加中小型LNG运输船、LNG槽车等运输设备、设施的服务能力。另一方面,LNG接收站也可能是更大规模的LNG乃至石油化工、能源产业、城市公共事业的一个中间环节,更多发挥业主码头基础上对于LNG支持城市燃气管网运营、天然气燃气发电或石油化工生产等方面的支持作用。 2.外商投资准入管理和项目管理 对于LNG接收站的外商参与投资行为,首先应当从以上提及的LNG接收站产业功能入手,相应区分LNG接收站相关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属性和外商投资项目属性。 仅就LNG接收站涉及的经营范围事项,可能包括LNG转口贸易、进出口贸易、LNG海上加注服务(相当于零售业务)、LNG运输船到岸/离岸及码头作业区港口码头作业服务以及分装运输服务、LNG海上/陆上仓储服务(含保税/非保税)、LNG陆上槽车运输服务等。如果不涉及继续延展到城市人口 50 万以上的城市燃气管网的建设和经营,那么这些经营事项并未涉及外资准入目录管理或负面清单管理中禁止或限制外商投资的事项。 在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体系中,LNG接收站系统中的核心项目目前落入政府核准项目目录管理范围:“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新建(含异地扩建)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中新建接收储运能力300万吨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3.安全审查制度的适用 目前比较成熟的安全审查制度主要适用于外资并购项目和自贸区内的外商直接、间接投资项目,具体而言,自贸区内的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相对于普遍适用的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延展到了一般形态的“外国投资者单独或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投资新建项目或设立企业”和“外国投资者通过协议控制、代持、信托、再投资、境外交易、租赁、认购可转换债券等方式投资”等外商参与投资的特殊形态。并且在自贸区内外商直接、间接参与投资“重要能源和资源、重要基础设施、重要运输服务”项目均原则上纳入了安全审查制度的适用范围。 4.LNG接收站的综合管理和体制改革视角 中国目前已建成并运行的LNG接收站项目在20家左右,其中的外商参与投资极其有限。回顾历史发展,目前运行中的LNG接收站还主要是大型石油化工以及城市公用事业项目的附属设施定位,在LNG国际贸易中的独立中间服务定位还不够清晰,特别是公共服务定位。但是,我们也已经看到国家和中国核心能源企业对于LNG接收站建设和改造对于中国在LNG国际贸易和物流节点影响力的提升提出了期望和战略规划。同时,由于LNG属于危险化学品,其建设和运行安全对于海洋、海事,综合交通运输及周边企业、居民的整体规划、安全、环境影响等因素都会越来越多的影响到LNG接收站,特别是大型、超大型LNG能源基础设施项目的实施。 除此之外,我们也必须动态地跟进中国在中央和地方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中正在推进的各项措施,以国家发改委和国家能源局为例,作为中央和地方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以及能源项目的综合协调部门,大型、超大型LNG接收站项目(无论是否涉及外商投资)在一段时间内无疑都将首先直接或间接面对这两个关键政府部门的规划、核准和监督管理。本文尚无法对于两个关键政府部门的未来运行机制做出准确地预测和总结,仅以附件形式综合列举并划线标识出几个相关主要司室的相关职责事项,希望有助于这一领域的市场参与主体进一步研究和明确未来的综合管理和体制改革发展趋势。 三.小结 由于中国目前是LNG进口国,而且还会继续增长,自身的资源和产出远远没有达到自给自足乃至出口参与国际贸易的地位。世界范围的主要天然气、LNG供给国,例如卡塔尔、美国、澳大利亚、俄罗斯,以及已经有更成熟的LNG国际贸易及物流运营经验的国家,例如日本,还有传统的跨国能源公司都有参与中国LNG产业链升级特别是参与LNG接收站环节的可能性。 中国的LNG产业发展,以LNG接收站的投资、建设、运营的市场定位和政府监管角度来看,应当站在中国参与LNG国际贸易链条的升级的角度,以及引进国际化资源、资本、技术和运营经验并且综合存量和增量资产的优化利用的角度。无论是在外资准入还是能源基础设施的规划、核准和监督的领域,中国正在推进着全面的体制改革和制度升级,这其中的核心发展原则已经初步确立,但是改革和升级的细节还有很多在酝酿和完善中。为了迎接LNG产业链的历史性发展机会,持续的关注改革和升级的发展细节,和政府部门以及行业中的国际、国内市场参与主体建立长期的沟通机制是非常重要的,也是我们在这一历史发展机会中的核心定位。(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律所立场。君合律师事务所实习生彭芊芸参与资料整理,并共同标注) 附件(相关信息来源于国家政府部门官方网站) Ⅰ.可能与LNG相关的国家发改委司室 u 经济运行调节局 (一)研究拟订有关经济运行调节和重要物资保障的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和规章。依法实施运行调节和应急调度,负责管理有关行政许可事项。 (二)监测分析经济运行态势,研判发展趋势,做好预警和信息引导,提出保持经济平稳运行的有关政策措施建议;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组织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的经济运行综合调节,健全体制机制,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 (三)承担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部际协调机制办事机构(办公室)的工作职责。掌握煤电油气运的运行态势和市场状况,负责产运需平衡衔接和日常调节,统筹协调全国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负责煤电油气运重大突发性事件的紧急调度和综合协调,拟订相关政策措施;组织建立煤炭等应急储备并加强监管,拟订煤炭等应急储备的政策措施。 (四)组织拟订并实施应急体系建设规划,组织编制和修订部门应急预案;组织应对有关重大突发性事件;综合协调应急物资保障,统筹应急重要物资生产能力和实物储备的布局,提出安排重要物资应急储备和动用国家物资储备的建议,开展应急资源国际合作;组织研究和提出促进应急产业发展相关政策。承担委应急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 (五)组织拟订煤炭经济运行调节相关法律法规草案,修订相关规章和政策、标准;负责指导煤炭生产、经营事中事后监管;负责组织开展煤炭交易市场体系建设。牵头组织煤炭供应侧管理;参与指导和监督全国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及整顿关闭;参与拟订煤炭出口总量计划及配额安排。 (六)组织拟订、修订电力生产调度、供应使用等相关法规草案和规章;负责电力电量年度供需平衡、跨区交易和紧急调度,组织全国电力迎峰度夏(冬),负责跨省发电、供电计划和省级发电、供电计划备案核准;负责全国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指导地方行政执法和供电营业管理。 (七)组织拟订石油行业总量调控方案;负责石油(天然气)产运需及进出口的运行调节和紧急调度,研究提出相关财税、贸易、价格等政策建议及配套措施;组织建立成品油、天然气应急储备,提出动用国家石油储备的建议;组织协调天然气需求侧管理及迎峰度冬(夏)工作。 (八)负责关系经济社会运行的交通运输协调和衔接;负责重点物资运输的综合平衡和日常调节,组织应急物资的紧急调运;研究拟订现代物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参与拟订物流行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协调推进现代物流发展。 (九)参与煤电油气和交通运输行业发展战略、规划、计划、工程质量监督、财税价格、体制改革等方面工作,掌握相关领域重大项目审核情况。 (十)承担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部际协调机制办公室、全国现代物流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一)指导各地经济运行调节工作。 (十二)承办委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处级机构: 综合处(协调处)、运行处、煤炭处、电力处、石油天然气处、交通与物流处、应急处(经济运行监测与应急调度指挥中心办公室) u 基础产业司 (一)研究提出能源、交通运输(含城市轨道交通)和邮政发展的战略、规划、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 (二)统筹能源、交通运输发展规划、计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 (三)衔接平衡能源、交通、邮政行业规划和行业政策。 (四)综合分析能源、交通运输运行状况,加强能源、交通运输趋势发展研判。 (五)协调有关重大问题,审核重大建设项目,监管能源、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六)拟订国防交通发展规划和计划。 (七)提出能源、交通、邮政行业中央财政性建设投资安排意见。 (八)承办委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处级机构: 综合处、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处、公路水路处、民航邮政处、能源处、长江经济带发展处 u 产业协调司 (一)提出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促进产业协调发展的重大思路和政策措施,组织拟订服务业发展战略,对全国工业和服务业发展进行宏观指导。 (二)综合分析工业和服务业发展形势,协调解决工业和服务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统筹协调促进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有关工作。 (三)统筹做好工业、服务业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组织拟订需报国务院审批或跨多部门的工业和服务业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拟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组织拟订需报国务院审批或跨多部门的工业和服务业发展政策,组织拟订综合性产业政策。 (五)参与拟订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参与拟订年度重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 (六)按规定权限审核工业重大建设项目,审核大型企业集团发展规划。按规定权限,审核外商投资重大项目,参与审核境外投资重大项目。统筹协调优势和短缺重要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 (七)提出并组织协调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以及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重大生产力布局和重大产业基地。 (八)协调解决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的重大问题,提出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的综合政策建议,调控关键、大型设备的进口。 (九)统筹指导全国服务业发展,研究提出服务业发展的重大政策,组织拟定服务业发展指导目录,安排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指导服务业重大技术引进项目及技术进步。组织实施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 (十)参与拟订涉及工业和服务业发展的财政、税收、金融、投融资、土地、价格、经贸、用地等重要政策,参与研究提出产业安全战略及政策建议。 (十一)开展有关工业和服务业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二)加强对相关行业协会的业务指导。 (十三)承办委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处级机构: 综合处,石化化工处,冶金建材处,机械装备处,轻工纺织处,服务业处 u 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司 (一)研究国际资本的动态,监测分析我国利用外资的状况,提出我国利用外资、境外投资的战略,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目标,拟订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以及修订工作;研究协调有关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重大政策,参与研究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利用外资、境外投资管理体制改革的建议。 (三)起草利用外资、境外投资的有关行政法规和规章,参与有关对外开放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起草。 (四)负责我国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研究提出防范外债风险措施。 (五)负责组织编制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商业贷款规划,提出相关备选项目;参与审核利用国外贷款重大项目;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资金的使用。 (六)参与审核外商投资重大项目;负责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工作。 (七)审核重大境外资源开发类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负责拟订境外投资用汇规划。 (八)组织协调多双边投资合作工作。 (九)承办委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Ⅱ.可能与LNG相关的国家能源局司室 u 国家能源局总体职责 (一)负责起草能源发展和有关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送审稿和规章,拟订并组织实施能源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推进能源体制改革,拟订有关改革方案,协调能源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二)组织制定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能源,以及炼油、煤制燃料和燃料乙醇的产业政策及相关标准。按国务院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能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指导协调农村能源发展工作。 (三)组织推进能源重大设备研发及其相关重大科研项目,指导能源科技进步、成套设备的引进消化创新,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推广应用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 (四)负责核电管理,拟订核电发展规划、准入条件、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提出核电布局和重大项目审核意见,组织协调和指导核电科研工作,组织核电厂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五)负责能源行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参与研究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建议,指导、监督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有关工作,衔接能源生产建设和供需平衡。 (六)负责能源预测预警,发布能源信息,参与能源运行调节和应急保障,拟订国家石油、天然气储备规划、政策并实施管理,监测国内外市场供求变化,提出国家石油、天然气储备订货、轮换和动用建议并组织实施,按规定权限审批或审核石油、天然气储备设施项目,监督管理商业石油、天然气储备。 (七)监管电力市场运行,规范电力市场秩序,监督检查有关电价,拟订各项电力辅助服务价格,研究提出电力普遍服务政策的建议并监督实施,负责电力行政执法。监管油气管网设施的公平开放。 (八)负责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可靠性管理和电力应急工作,制定除核安全外的电力运行安全、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监督实施,组织实施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依法组织或参与电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九)组织推进能源国际合作,按分工同外国能源主管部门和国际能源组织谈判并签订协议,协调境外能源开发利用工作。按规定权限核准或审核能源(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等)境外重大投资项目。 (十)参与制定与能源相关的资源、财税、环保及应对气候变化等政策,提出能源价格调整和进出口总量建议。 (十一)承担国家能源委员会具体工作。负责国家能源发展战略决策的综合协调和服务保障,推动建立健全协调联动机制。 (十二)承办国务院、国家能源委员会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u 石油天然气司(国家石油储备办公室) 拟订油气开发、炼油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承担国家石油、天然气储备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商业石油、天然气储备。 u 市场监管司 组织拟订电力市场发展规划和区域电力市场设置方案,监管电力市场运行,监管输电、供电和非竞争性发电业务,处理电力市场纠纷,研究提出调整电价建议,监督检查有关电价和各项辅助服务收费标准,研究提出电力普遍服务政策的建议并监督实施,监管油气管网设施的公平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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