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在前面 毋庸置疑,加油站的建设和经营有着较高的安全标准。也正因此,相关职能部门对其监管也更加严格。 根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新建、扩建、迁建加油站,都应当先向建设站点所在地省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审批、备案。 然而,事实上还是有个别企业建加油站时,因为种种原因未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迁建手续。下面这个案例,就是商务执法人员办理的一个比较典型的违规迁建案件。 案情回顾 2014年3月,市商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收到一条反映栖霞区某加油站违规迁建的举报信息,反映该加油站在迁建过程中,在取得商业出让用地后,未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迁建批文,涉嫌违反《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接到举报后,商务执法人员第一时间前往栖霞区该公司实地了解该加油站的迁建情况。公司法定代表人解释,因南京长江四桥建设需要,经栖霞区政府同意,将原位于栖霞区A处的加油站迁移至栖霞区B处,并于2014年1月迁建完成。迁建过程中,公司未按规定流程向商务主管部门报批。 依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执法人员对该企业处以5000元人民币罚款。 以案说法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迁建、扩建加油站(点)等设施,须符合城乡规划、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在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规划确认文件,并办理相关部门验收手续后,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三)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的,如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 此案中,该企业在迁建加油站时,对《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迁建报批程序和相关手续不了解。其次,企业主观上认为此迁建行为是因国家重点项目建设需要,又经当地政府同意,并非企业自行主张,应当不需要报批相关手续而造成了误解。考虑到该企业负责人能够主动配合执法调查,在执法人员口头告知整改后,也能积极办理备案等情节,执法人员给予了从轻处罚。 阅读延伸 商务部门提醒,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要向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审查后,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将初步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由其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 需要注意的是,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应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具有长期、稳定的供应渠道,与具备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供油协议;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国家标准,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具有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从事船运成品油供应经营的水上加油站(船))和岸基加油站(点),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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