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出《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6月10日起,居民和非居民用气价格实施并轨,意味着我国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改革又向前推进。 2011年年底,我国在广东、广西开展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改革试点,将天然气价格管理由出厂环节调整为门站环节,实行最高上限价格管理,并将定价方法由“成本加成”定价改为“市场净回值”定价,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改革由此拉开序幕。 为了避免天然气价格上涨影响居民生活,近年来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改革侧重于非居民用气,而居民用气价格改革相对滞后,居民用气价格自2010年以来一直未做调整。随着国内外市场形势变化和非居民用气价格改革深化,居民用气价格偏低的矛盾越来越突出。 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有关负责人分析指出,居民用气价格偏低的矛盾主要体现在:一是价格倒挂,不能反映成本。居民气价倒挂,既不利于保障居民用气供应,也不利于天然气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二是现行居民用气门站价格实行上限价格管理,价格机制缺乏弹性,不能灵敏反映市场供求变化,不利于资源优化配置和高效节约使用。三是执行争议不断,加大了监管难度。居民用气门站价格低于非居民,容易导致供需双方“钻空子”,影响市场运行效率,也不利于政府监管。 据了解,去年采暖季,国内天然气供应紧张,更加凸显了居民用气价格偏低的矛盾。一方面,居民用气价格缺乏弹性,不能灵敏地反映市场供求变化,特别是冬夏季节性差异,也不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与高效节约使用。另一方面,居民与非居民用气价格不统一成为供需双方争执焦点,导致下游燃气企业缺乏保障居民用气的动力。由此,我国决定抓住当前国内价格总水平相对平稳的有利时机,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完善价格机制。 《通知》要求,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建立反映供求变化的弹性价格机制,将居民用气由最高门站价格管理改为基准门站价格管理,价格水平按非居民用气基准门站价格水平安排。供需双方可以基准门站价格为基础,在上浮20%、下浮不限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门站价格,实现居民与非居民用气价格机制衔接。 为了保障低收入群体的用气,《通知》指出,对城乡低收入群体和北方地区农村“煤改气”家庭等给予适当补贴,补贴工作由地方政府承担主体责任,中央财政利用大气污染防治等现有资金渠道加大支持力度。 可以预见,此次居民与非居民用气价格实施并轨,有助于消除居民与非居民用气的价差,矫正价格信号失真,更好地优化天然气资源配置,有效提升上下游企业保供保暖的积极性。 需要指出的是,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改革需要与天然气体制改革协调推进,只有加快体制改革,把竞争性环节放给市场,让更多的社会主体参与天然气开采、进口,加快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平开放,才能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促使天然气增量、降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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