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获悉,《福建省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已于7月20日下发给相关企业,并于7月31日结束了第一轮征求意见。这是继湖北之后,全国第二个就省内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的省份。 此前,《湖北省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已于今年初征求完意见,至今未发布最终稿。 据了解,此次征求意见稿是福建省物价局自3月底开始,对省内5个城市燃气企业调研和交叉成本监审完成后推出的,已在福建省内引起了广泛讨论。从上述征求意见稿中,摘录了以下要点: 1.省内短途管道准许收益率按管道负荷率(实际输气量除以设计输气能力)不低于75%取得税后全投资收益率8%的原则确定。省政府对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管道负荷率低于75%的,按75%负荷率对应的气量计算确定管道运输价格。 解读:省内短途管道的负荷基本参照国家长输管道的价格管理办法制定,与此前湖北的征求意见稿对省内管道运输企业的规定也保持一致。这说明,2016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和《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已对省内短途管道的价格管理形成指导作用。 2.配气价格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制定。准许收益率按配气管网负荷率不低于60%取得税后全投资收益率6%,负荷率不低于75%取得税后全投资收益率7%的原则确定。年度最低配送气量按配气管网60%的负荷率对应气量确定。年度实际配送气量低于年度最低配送气量时,按年度最低配送气量计算确定配送价格。 解读:上述表述在保留国家发改委对配气价格监管7%的上限税后全投资收益率的情况下,还新设了下限的负荷与对应的准许收益率,形成不同负荷对应不同收益率的梯级。 3.配气管网供销差率(含损耗)不得高于3%,高于3%的按3%核定,低于3%的按实际供销差率与3%的平均值核定。 解读:国家发改委配气价格监管指导意见对供销差率(含损耗)规定,原则上不超过5%,三年内降低至不超过4%。此次福建规定的损耗率严于国家标准。福建此项规定与湖北一致,但在损耗率上还考虑了激励和共享机制,降低损耗率的企业可以用享受降低部分50%的收益。 4.建立终端用户销售价格联动机制。当上游天然气价格调整时,终端用户销售价格可按以下计价方式作相应调整: 价格联动额=(计算期平均单位购气价格-基期平均单位购气价格)/(1-供销差率) 实施联动后的销售价格=现行价格+价格联动额 解读:福建省物价局充分参考了湖北的文件,然而湖北的文件对于省内短途管道的供销差率限定为0.5%。据了解,福建的征求意见稿中的供销差率是指从印尼气源地到接收站之间的损耗。 如若此联动机制生效,福建物价局在今年2月16日发布的《关于优化天然气价格机制的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要求上游购气成本上涨时,城市燃气自行消化不低于20%的条款将作废。同时,对于上述价格联动公式中引入供销差率该项,被视为利好上游的举措。 5.液化天然气加工价格按建设项目财务评价的方法,使液化天然气接收站经营企业在整个经营期内取得合理回报的方法核定。液化天然气接收站项目投资财务内部收益率按国家或省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解读:上述规定让福建成了首个提出LNG接收站的价格办理办法的省份,但征求意见中的表述比较模糊。 据福建省内天然气行业人士了解,福建省物价局在LNG接收站的收益规定上进行了模糊处理,猜测主要原因有二:1.莆田LNG接收站是一体化项目,当时福建省政府对于其收益率有文件保证;2.国家层面对LNG接收站的价格管理没有现成政策文件,LNG接收站的价格管理权限在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据悉,当前中石油如东、大连和唐山三个LNG接收站的收益率已被国家发改委核定,但具体办法并未公开,而LNG接收站与一体化项目情况比又较为特殊。根据《天然气管道运输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对外合作的管道项目,已经签订管道运输价格条款的,暂按已签订的商务合同执行。”因此,大鹏LNG接收站投资收益率和外输管道运输价格就不受国家和地方文件的影响。 6.省内短途管道运输价格统一核定,原则上实行同网同价。第三方企业委托管道运输企业提供管道运输服务的代输价格,按省内短途管道运输价格。 解读:福建明确实行省内管道“同网同价”,不依据运输距离测算具体的价格。同时,福建也是全国首个明确管道第三方代输计价方法的省:即按照省内管道运输价格,考虑了未来管道向第三方开放的情况。据悉,福建当前实际上只有海西一、二线的管网,且该管网是福建省引进的LNG一体化项目的一部分,因此在制定省内管道运输定价方面,仍有很多需要讨论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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