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市燃气行业,近年来关于天然气降价的呼声一直没有停止过。一方面,供给侧改革,通过降气价降成本成为情理之中的事,政府为此不断给燃气企业施加降价压力。另一方面,用户既要承受“煤改气”等政策压力,不得不使用成本更高的天然气,又要面临越来越大的企业生存压力。 关于天然气降价,各方讨论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个环节:一是希望上游降价,二是希望重新审定和降低管输费,三是杜绝名目繁多的“开口费”。但行政命令式的气源降价要求、重新核定管输费和禁收“开口费”,显然是短期行为。没有市场竞争,成本不透明,效果自然会打折扣。 为终端用户减负的最有效方式就是引入市场竞争。工业用户无疑是天然气终端最肥的“一块肉”。相比于居民用户气量小、价格低等特点,工业用户用气量大、毛利高,成为终端市场的“香饽饽”,也让竞争者“垂涎三尺”,成为各大燃气企业和“三桶油”的“必争之地”。 但就当前发展实际看,目前的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制度已成为制约工业供气有效竞争的行政门槛,也成为燃气经营商的“护城河”。 在政府三令五申降低用户成本的情况下,上中游气源无法直接供给用户,中间层层加价令用户叫苦不迭。激进而又无奈的“点供”项目虽然看起来是“杀”开了一条“血路”,却是“杀敌八百,自损一千”,用气稳定、持续盈利的项目寥寥无几。,如何破解燃气特许经营高行政门槛就成为不得不面对的问题。 近两年看起来比较热闹的“点供”项目在一定程度上为降低用气成本贡献了一份力量,也引发了与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制度的冲突。所谓“点供”即通过LNG(液态天然气)卫星站给厂区红线范围内的某一用户提供天然气。与管输模式相比,点供项目具有供气快速、灵活的特点,可以作为市场开拓的“先头部队”,向管网未到达地区供气。 但点供项目一旦与管网供气正面交手,优劣立判。首先,点供处于规模劣势。受制于输气管网无法覆盖用户厂区红线外的限制,点供项目无法形成规模经济;其次,点供项目投资专用性强,专有性程度低,议价能力弱。而管输模式刚好相反,其专有性强,议价能力强;第三,气化站气源来自于槽车运输,容易受台风等恶劣天气影响,因此,点供供应保障能力相对较低。也正因此,点供项目存在的风险较大。用户用气量的萎缩,管网的“围追堵截”,用户的“反客为主”等,均有可能让点供成为“僵尸”项目。而在政策上,政府给点供项目的定位就是一种过渡的供气模式。例如,《福建省“十三五”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提出,“逐步以支线管线替代LNG卫星站,实现LNG卫星站与管线供气方式滚动协调发展。”虽然如此,面对巨大的市场空间,各大燃气企业不忍“作壁上观”,蹑足其间,点供结果自然是参与者众,盈利者寡。 与特许经营制度改革一样,大工业直供政策呼声已久。大工业直供就是大型工业用户直接向上中游天然气供应商购买天然气,用于生产或消费、不再对外转售。这样可以减少中间环节,降低输配环节费用,同时增加有效竞争,提高市场成本和价格透明度。 看似共赢的方案实际执行却“雷声大、雨点小”,开展的省份不多,过程也是磕磕绊绊。这与当地政府有很大关系,因为大工业直供政策冲击最大的是燃气特许经营制度。所谓“燃气特许经营权”就是允许独家投资、建设、运营燃气管道的排他性权利,具有一定垄断性质。其实质就是通过设立高行政门槛,给予燃气经营商市场保护,用工商业供气补贴居民用气,同时政府获得出让特许经营不菲收益,不少地方政府因此还入股了当地燃气企业。所以改革阻力在于,一是谁来保障价格偏低的公用事业供气;二是特许经营权的补偿问题;三是政府收益的降低。 虽然大工业直供动了燃气企业的“奶酪”,但相比燃气特许经营的全面改革,这种改革更加“温柔”,阻力更小。首先,大工业直供完全符合市场化改革的趋势,也是“痛点”集中的领域。如果继续保持特许经营 “铁板一块”,那么最终可能就是一步到位的经营权改革;其次,博弈力量不同,国家或者省级管网投资影响大,对当地的GDP和税收等有重要贡献,同时伴随当地国企入股,有更强的博弈力量和话语权,地方政府在大管网业务的收益也能弥补城镇管网上的损失;第三,利益冲击较小。居民和中小工商业用户继续保留原有格局,以中小工商业用户补贴居民用户。这其实符合燃气特许经营制度设计的初衷,在2002年实施伊始,主要用户就是居民和中小用户;四,时机成熟。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制度迄今执行15年,燃气企业早已收回了对特许经营权的投资。而这种计划色彩浓厚的制度已经越来越不合时宜,成为终端市场化最大的绊脚石。 大工业直供总体上有两种实现方式,一是政策允许“代输”,且管网已经到达,利用省级管网和城镇管网代输,缴纳管输费,投资小且容易实现;二是政策不允许“代输”或者管网未到达,这样就得投资修建直供管网,但要面临政策和商业双重风险,首先是政策执行不确定的风险,即便有明文规定,在执行过程中也会遭到或明或暗的抵制,不排除“弹簧门”和“玻璃门”的困扰。其次是用户用气波动、恶性竞争等风险。鉴于此,实现大工业直供需要有更多、更合适的选择路径。 首先,缴纳“过路费”。一些燃气经营商实力较弱,与政府和上游气源方博弈中处于下风,可以通过收取“过路费”的形式,让出合作空间。 其次,“上下联合”。气源方与几大用户合作,利用大项目公司对当地发展的投资影响力,获得当地政府的支持。各方为了共享利益、规避风险,以共同出资的形式成立管网公司建设和运营。 第三,“借桥过河”。上游气源方与拥有特许经营权的燃气企业合作,共同投资建设和运营,共享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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