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7日交通运输部经第8次部务会议通过并修改了一系列船舶作业安全新规,大家对这些新规可能看的有点眼花缭乱,现在小编将各种新规给大家稍加整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是为了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水域污染,规范船舶安全监督工作而制定的。本规则适用于对中国籍船舶和水上设施以及航行、停泊、作业于我国管辖水域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安全监督工作。不适用于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 本规则所称船舶安全监督,是指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对船舶及其从事的相关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国际公约和港口国监督区域性合作组织的规定而实施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船舶安全监督分为船舶现场监督和船舶安全检查。本规已于2017年5月17日经第8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2、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5号) 交通运输部对此规定的修改是在所有规定中修改最多的,不仅对落实安全和防治污染措施要求更加严苛,也加大了违反处罚力度,由此也足以看出交通运输部对防治船舶污染海洋活动的重视。本决定已于2017年5月17日经第8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17年5月23日起施行。现将最重要的几条给大家列一下: 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制定本规定。” 将第十条修改为:“从事3万载重吨以上油轮的货舱清舱、1万吨以上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以及沉船打捞、油轮拆解等存在较大污染风险的作业活动的,作业方应当进行作业方案可行性研究,并在作业活动中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的检查。” 在第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船舶在船舶排放控制区内航行、停泊、作业还应当遵守船舶排放控制区大气污染防治控制要求。船舶应当使用低硫燃油或者采取使用岸电、清洁能源、尾气后处理装置等替代措施满足船舶大气排放控制要求。” 将第十五条修改为:“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进行船舶垃圾、残油、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等污染物接收作业,应当在作业前将作业时间、作业地点、作业单位、作业船舶、污染物种类和数量以及拟处置的方式及去向等情况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接收处理情况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补报。 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条:“船舶应当在出港前将上一航次消耗的燃料种类和数量,主机、辅机和锅炉功率以及运行工况时间等信息按照规定报告海事管理机构。 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四十条规定,船舶未按照规定将有关情况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将第五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进行船舶垃圾、残油、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等污染物接收作业,未编制作业方案、遵守相关操作规程、采取必要的防污染措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交通运输部决定对《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海事管理机构在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从事国内运输的老旧运输船舶不能提供有效的船舶营运证件的,应当通知船舶经营人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二、删去第四十二条。 本决定自2017年5月23日起施行。 4、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交通部令2006年第17号)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中的“《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修改为“《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二、将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高速客船应当按规定办理进出港口手续。国内航行的高速客船应当按规定办理进出港报告手续。国际航行的高速 客船可申请不超过7天的定期进出口岸许可证。” 三、将第二十八条中的“交通部”修改为“交通运输部”。 四、删去第三十四条。 本决定自2017年5月23日起施行。 另外,交通运输部还公布了关于修改《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8号)以及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9号)这些决定均自2017年5月23日起施行。 无规矩不成方圆,希望交通运输部制定的种种新规让船舶运输业更加健康持续的发展,也希望船舶运输业承载这这些新规继续乘风破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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