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广西石油分公司发展规划处原处长陈飞宇,因受贿人民币652万元,于12月29日下午,被南宁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万元。
中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2015年间,陈飞宇利用其历任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西石油分公司(现变更为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广西石油分公司)发展基建处副处长、发展规划一处副处长、发展规划一处处长、发展规划处处长等职务便利,在其主管中石化加油站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招标,及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与管理、负责工程资金拨付管理等事务中,为李某、吴某、陈某、曾某、余某、范某、王某、李某某、蒋某等人(均另案处理)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652万元。
案发后,陈飞宇及其家属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退出赃款117.79万元。
中院认为,陈飞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652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陈飞宇归案后退出部分违法所得,并如实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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